(2017)粤170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利玉珍与程结珠、陈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玉珍,程结珠,陈玉婷,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728号原告:利玉珍,女,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黄达华,男,1946年4月3日出生,汉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程结珠,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陈玉婷,女,199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陈斌,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利玉珍诉被告程结珠、陈玉婷、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利玉珍负担。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权书记员 麦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