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与崔斌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崔斌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411号原告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遂平县希望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55963170L。法定代表人完长荣。委托代理人冯云龙,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斌杰,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袁瑞灵,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被告崔斌杰岳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斌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郜 宏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