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林与四川同汇万方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四川同汇万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四川同汇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东3区3幢3单元17层1713号。法定代表人王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926号仲裁裁决书,受理张林申请执行四川同汇万方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7865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080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同汇万方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92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