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才香、黄天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才香,黄天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才香,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天寅,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才香、黄天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才香、黄天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才香、黄天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敏审判员 谭毅霞审判员 谭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