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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振南与郭远洋、郭新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南,郭远洋,郭新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678号原告:宋振南,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郭远洋,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系华豪铝材门市部负责人。被告:郭新明,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宋振南与被告郭远洋、郭新明提供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宋振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宋振南。代理审判员  万雪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