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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米与被告陕西安荣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清涛,陕西安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688号原告:董清涛,男,汉族。被告:陕西安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134号。法定代表人高连荣。原告董清涛与被告陕西安荣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清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清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