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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卢文与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文,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62号申请人:卢文,男,1945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申请人: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村京津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0397065H。法定代表人:鲁宝贵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卢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津AS66**、津BR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扣押。担保人梁淑萍以其所有的冀HW88**号小型轿车为申请人卢文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津AS66**、津BR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及其行驶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