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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河与王彦敏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河,王彦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892号原告吕河,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7005164819,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更新村4组。被告王彦敏,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6908144822,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更新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河诉被告王彦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亲友劝说,已经与被告重归于好,决定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河负担。审判员  李凤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