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河与王彦敏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河,王彦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892号原告吕河,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7005164819,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更新村4组。被告王彦敏,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6908144822,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更新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河诉被告王彦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亲友劝说,已经与被告重归于好,决定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河负担。审判员 李凤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