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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XX与王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687号原告:XX,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拥红,女,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受理的原告XX与被告王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需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爱琴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