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辖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毛传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毛传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大道98-1号。法定代表人:江建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传好,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上诉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民初1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虽涉及不动产,但还是属于合同纠纷,其性质有别于不动产纠纷,应根据双方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平阳县,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钱晓勇审 判 员 陈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