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鲁济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济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6刑初89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济学,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范县王楼镇鲁庄村博博幼儿园园长,范县王楼镇鲁庄村人,现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济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欣、王瑞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济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鲁济学驾驶车牌号为豫J×××××五菱宏光小型面包车接送范县王楼镇鲁庄村博博幼儿园学生,行驶至范县王楼镇鲁庄村十字路口处,被范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22人,超过额定乘员15人,超员率为214%,且该车未办理校车营运手续。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济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破案报告,承诺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图,鲁济学照片,现场照片,证人曹某、鲁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鲁济学的供述与辩解,曹某对鲁济学的辨认笔录,视频资料,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济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鲁济学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经范县司法局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鲁济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济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