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尹莉等诉邹树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财,尹莉,王明岩,蔡俊玲,姜波,姜立有,德惠市建设街双翼烧烤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013号原告张文财,住德惠市。原告尹莉。被告王明岩,住德惠市。被告蔡俊玲,住德惠市。被告姜波,住德惠市。被告姜立有,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建设街双翼烧烤店。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张松玙系二原告的亲生女儿,张松玙因与王明岩、姜波在双翼烧烤喝酒,致使张松玙死亡,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诸被告赔偿损失。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德惠市建设街双翼烧烤店主体不适格,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财、尹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8元及邮寄费448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永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