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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商丘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林翠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翠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252号原告商丘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凯四街交叉口南100米东华百汇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366962X1。法定代表人刘亚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建,男,汉族,1960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健康路187号附24号。身份证号码:412301196008051098。(系商丘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林翠菊,女,汉族,1986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路东华锦城8号楼1单元705室。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翠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林翠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翠菊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