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晓群、林雪玲借款合同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群,林雪玲,陈荔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黄晓群,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执行人:林雪玲,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执行人:陈荔武,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申请执行人黄晓群与被执行人林雪玲、陈荔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0723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晓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3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坚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