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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行审复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行审复7号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住所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赵大群,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萍,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南山世纪大厦B座30层。法定代表人刘文忠,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广勇,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复议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不服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692行审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复议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贞增审判员  杨道力审判员  于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彩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