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宋展与孔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展,孔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857号原告:宋展,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系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祥伟,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宋展与被告孔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祥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孔祥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5日,孔祥伟向宋展借款9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款经索要未果,宋展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宋展的陈述及孔祥伟为宋展出具的欠条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宋展主张孔祥伟借款,孔祥伟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宋展向孔祥伟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孔祥伟应承担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宋展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孔祥伟给付宋展借款9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孔祥伟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孔祥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