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红亮与被告薛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亮,薛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385号原告张红亮,男,生于1984年12月29日,汉族,居民,住山阳县。被告薛钊,男,生于1989年5月19日,汉族,农民,住山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亮与被告薛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亮于2017年4月14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亮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淑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