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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红亮与被告薛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亮,薛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385号原告张红亮,男,生于1984年12月29日,汉族,居民,住山阳县。被告薛钊,男,生于1989年5月19日,汉族,农民,住山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亮与被告薛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亮于2017年4月14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亮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淑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