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彭威荣与张建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威荣,张建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851号原告:彭威荣,女,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张建民,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彭威荣与被告张建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本院指定银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不履行交费义务,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