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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彭威荣与张建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威荣,张建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851号原告:彭威荣,女,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张建民,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彭威荣与被告张建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本院指定银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不履行交费义务,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