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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春霞、曾晓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霞,曾晓忠,施青飞,何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918号申请执行人何春霞,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曾晓忠,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信丰县。被执行人施青飞,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信丰县。被执行人何早生,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信丰县。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何春霞与被执行人曾晓忠、施青飞、何早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二初字第221号判决书,被执行人曾晓忠、施青飞、何早生应支付申请人何春霞案款355090.0元,承担执行费5226.35元。现因被执行人曾晓忠;施青飞;何早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9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剑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