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袁智超与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智超,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873号原告:袁智超。被告: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孙桂云负担。审判员 左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卿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