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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袁智超与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智超,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873号原告:袁智超。被告: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孙桂云负担。审判员 左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卿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