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终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梁超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梁超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80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兴国路水南镇人民政府*楼。负责人:曾乐民,男,汉族,1957年1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超勇,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上诉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理的,原告的立案时间没有超过起诉期限;2、在该案中原告并非当事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3、赣州市仲裁委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2016年1月8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于同年2月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的起诉处理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袁 金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恒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