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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单永臣与李海英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永臣,李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永臣,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英,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宝,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单永臣因与被上诉人李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单永臣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被上诉人李海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宝到庭参加了调查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单永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称我到她那购买建筑材料不是事实,我作为案外人潘涛的雇员,履行职务,收到被上诉人送到工地的建筑材料,我从未到被上诉人处购买过建村。一审庭审中,李海英认可已收到我雇主潘涛给付的2000元建筑材料款,一审也认定了这一事实。一审判决首先应先从李海英的诉请中扣除2000元,而不是仍判决我给付被上诉人2000元。大庆万和仓储公司的出库单是我在该公司提货的单据,证明不了双方存在欠款关系。原审判令案外人的欠款由我来偿还错误。原审依据货物送到同一地点3区3栋来认定案外人在被上诉人处购买的建村系我购买明显错误。如按原审的理由,昌升3区3栋施工过程中的多家施工单位所有送到此地点的建材款都应由我支付。原审中被上诉人主张11000元,而一审时被上诉人认可我支付建材款12000元,这也说明我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欠款关系。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中被上诉人主张欠款利息,我作为潘涛雇员,收到被上诉人送的物后,为被上诉人出据欠据,欠据中并未约定利息及违约金相关事宜。原审判决中引用了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关于违约的规定来计算利息,而不是引用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及方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引用违约金的法规来判令我支付利息属适用法律错误。李海英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海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000元及利息1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6月至8月,被告购买原告建筑材料、砂石水泥,双方约定由原告送货至龙凤区昌升国际3区3栋施工地点,原告按约定送货,被告先后给原告部分货款1.2万元,对应15份欠据和计量单,尚有11张欠据未还,尚欠11000元货款。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双方就未给付货款进行对账,截止到起诉前,被告仍有11000元货款未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被告抗辩欠付货款的主体不是被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11张欠据均是被告所签,且承认货物已经全部收到,原告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欠付货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单永臣给付原告李海英货款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单永臣承担。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单永臣主张其并非涉案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仅是作为案外人潘涛的雇员代为收领货物的请求,因与李海英一审过程中出示的欠据及单永臣所持收据、汇款凭证等证据相矛盾,现有证据仅能够证实涉案建材买卖合同是发生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单永臣认为其系代潘涛收货的理由,并未得到李海英的认可,同时无充分证据加以佐证,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单永臣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的请求。因李海英原审诉讼请求中包括要求单永臣支付利息损失,而通过本案已认定的法律事实可知,单永臣在收到李海英所送建材后,未能及时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单永臣逾期支付货款为由,对李海英所主张的利息损失依法予以保护,并无不当。本院对单永臣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单永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文斌审判员  周铁峰审判员  齐少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