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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袁福生、李世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袁福生,李世永,赵贵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696号原告李建民,男,汉族,1961年4月13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袁福生,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李世永,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生,住通许县。被告赵贵林,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原告李建民诉被告袁福生、李世永、赵贵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案案情,不适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