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袁福生、李世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袁福生,李世永,赵贵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696号原告李建民,男,汉族,1961年4月13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袁福生,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李世永,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生,住通许县。被告赵贵林,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原告李建民诉被告袁福生、李世永、赵贵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案案情,不适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