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成都双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成都良祥科技有限公司、白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都良祥科技有限公司,白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679号原告:成都双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单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增伉,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系成都双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成都良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被告:白某某,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安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良祥科技有限公司、白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双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