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1民初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寿林诉孙仕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1民初第17号原告孙寿林,性别男,待业,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镇。委托代理人付德久,男,穆棱市司法局穆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寿林诉被告孙仕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寿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寿林撤回起诉的理由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寿林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昊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