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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1民初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寿林诉孙仕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1民初第17号原告孙寿林,性别男,待业,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镇。委托代理人付德久,男,穆棱市司法局穆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寿林诉被告孙仕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寿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寿林撤回起诉的理由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寿林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昊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