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行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美霞与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霞,仙游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闽0304行初169号原告杨美霞,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园滨东路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220037195714。法定代表人李自立,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明智,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美霞因要求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美霞,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捷胜、委托代理人林明智、李金兴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美霞诉称,2016年9月30日,原告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向仙游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关于真实公开信息的申请,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4日收到该申请书,可是至今超过规定十五个工作日,都未见仙游县国土资源局的书面答复告知。请求判令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时间内对原告2016年9月30日提交申请内容作出书面答复,即:1、真实公开提供1991年1月至2006年6月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赖店镇坂头村该幅基本农田保护区被依法划定的全部档案材料;2、如实公开提供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将坂头村该幅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用途修改为“建设用地”的变更全部档案材料(包括:修改的合法性依据、程序、审批机关及备案情况等)。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政回执,证明寄给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材料。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辩称,一、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10月2日寄达被告门卫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7日为2016年国庆节放假期间,故本案被告对原告的申请答复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为2016年10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可在2016年10月26日前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但本案原告却在被告答复期限未届满的2016年10月24日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驳回原告杨美霞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被告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已按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综上,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信封,证明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16年10月2日寄达被告;2、国办发明电[201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证明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7日为国庆节放假期间;3、闽政文[2010]20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4、莆政综[2011]2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仙游县枫亭镇等18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5、《拟调出村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登记表》,6、《拟调整基本农田地块分布图》,7、《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地块实地勘验报告表》,8、邮寄凭证,证据3-8共同证明被告已按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了政府信息。9、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证明本案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经庭审质证,原告杨美霞对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对法律依据的内容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内容。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杨美霞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原告杨美霞向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以下信息:1、真实公开提供2006年以前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赖店镇坂头村该幅基本农田保护区被依法划定的全部档案资料;2、如实公开提供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将坂头村该幅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用途修改为“建设用地”的变更全部档案材料(包括:修改的合法性依据、程序、审批机关及备案情况等)。2016年10月2日,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收到该申请。2016年11月12日,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原告的申请,向原告寄送以下材料:闽政文[2010]20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莆政综[2011]2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仙游县枫亭镇等18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拟调出村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登记表》、红线图(拟调整基本农田地块分布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地块实地勘验报告表》。2016年11月13日,原告杨美霞收到上述材料,但原告认为被告还缺少提供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的变更依据。被告称该信息材料被设定为秘密等级,不属公开范围,故没有公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虽于2016年11月12日按原告杨美霞的申请寄送了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材料,并口头告知原告关于涉案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的变更依据被设定为秘密等级,属不公开范围。但被告未提供该政府信息涉及秘密等级的任何证据,致本院无法审查判断该信息是否涉及秘密等级,故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另原告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但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故被告称原告在被告答复期内的2016年10月24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辩解理由也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责令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杨美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二、驳回原告杨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仙游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玉香人民陪审员 刘金水人民陪审员 陈美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丽思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