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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柏荣志与郑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荣志,郑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296号原告:柏荣志,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新(系原告舅舅),男,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告:郑东,男,1969年5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南庄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邦,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柏荣志与被告郑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柏荣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荣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柏荣志负担。审判员 李 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羽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