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费敏华与三门县横渡镇铁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敏华,三门县横渡镇铁强村村民委员会,临海市宏航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周祥晓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30号原告:费敏华,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黄正洲,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县横渡镇铁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横渡镇铁强村。法定代表人:林由朝,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由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海市宏航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263号。法定代表人:泮金领,执行董事。第三人:周祥晓,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费敏华为与被告三门县横渡镇铁强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临海市宏航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周祥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费敏华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浙1022民初23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费敏华以需与被告三门县横渡镇铁强村村民委员会庭外和解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三门县横渡镇铁强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敏华撤回对被告三门县横渡镇铁强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600元,由原告费敏华负担。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