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恢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银环与刘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银环,刘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恢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银环,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雪华,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朱银环与被执行人刘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标的为2013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2017年2月3日本院依法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雪华名下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163#综合楼底层103室房屋一套,案外人徐慧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暂时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3、2017年2月10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雪华名下的位于徐州市新锐领地小区A1-1-501室、A1-1-502室房屋各一套,案外人徐慧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暂时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4、2017年4月1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