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你我他百货店、王承培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你我他百货店,王承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保40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你我他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天润城第九街区第*幢***号商铺。被执行人:王承培,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你我他百货店、王承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6)苏01民终83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市浦口区你我他百货店、王承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委托本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你我他百货店、王承培的财产状况。因该委托属事项委托,本院故立执保字案号予以查询。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你我他百货店、王承培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等值财产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