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彭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彭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宝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彭俊。上诉人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俊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山东省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2163、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已经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张立胜代理审判员 邢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争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