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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李江飞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江飞,男,1983年3月8日,汉族,山西省大寨镇留庄村人。关于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李江飞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江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16000059238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18.51元。因案外人李福庆(系李江飞父亲)提出书面异议称,其儿子李江飞判刑入狱后,其为了生存找了一份月入1500元的工作,李江飞该邮政储蓄银行卡中的22418.51元系其工资,经本院查明:户名为李江飞,卡号为6221881600005923815,余额为22418.51元(截止2017年1月25日)的邮政储蓄账户内之存款确为案外人李福庆存入的,并非其子李江飞所有。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724执异3号执行裁定如下:中止对户名为李江飞,卡号为6221881600005923815账户存款冻结措施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江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16000059238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春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