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大连日新包装有限公司与北首光源(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日新包装有限公司,北首光源(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386号申请人:大连日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北首光源(大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系总经理。执行中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经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9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