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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刑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陆强职务侵占、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强,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刑84号罪犯陆强,男,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该犯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1999年7月30日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12日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04年9月3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6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2017年4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陆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曾令志审判员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