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3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曾国平、雷锦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平,雷锦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曾国平,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雷锦颖,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曾国平与被执行人雷锦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2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国平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锦颖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曾国平借款5万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一辆小型汽车,已查封,但下落不明。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雷锦颖户口所在地村庄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均不在村内,村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故申请执行人曾国平申请(2016)浙1123执18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