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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周珠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珠妹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5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珠妹,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文盲,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曾因赌博,于2005年5月11日被罚款2000元。现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珠妹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珠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周珠妹的女儿戴蓓蓓因结婚户口从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村迁往莘塍街道前埠村。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珠妹因戴蓓蓓按照和平村的规定不能在该村分得征地补偿款,遂以10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伪造了一本载明戴蓓蓓户口信息为“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路七巷42号”的居民户口簿。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珠妹持该伪造的户口簿到和平村要求给戴某分征地补偿款,遂案发。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珠妹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珠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伪造的居民户口簿、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珠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珠妹能自首,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珠妹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