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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季亮与陈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季亮,陈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802号原告:陈季亮,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昇斌,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季亮与被告陈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陈季亮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季亮以本案纠纷需要继续收集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对陈昇斌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季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季亮负担。审 判 长  林丽勇人民陪审员  刘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向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永珍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