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薛祖平与赵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祖平,赵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254号原告:薛祖平,男,生于1967年1月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赵可,男,生于1980年7月25日,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祖平诉被告赵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祖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薛祖平负担。审判员 熊家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