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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尹奎民、王新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尹奎民,王新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432号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乃峰,总经理。被申请人:尹奎民。被申请人:王新超。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尹奎民、王新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尹奎民、王新超银行存款3556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太平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56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76元,由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