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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8-27

案件名称

朱荣与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477号原告:朱荣,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钟(与朱荣系夫妻关系),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普安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丽(马昌丽),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与被告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荣以已与被告马丽达成和解协议,由马丽向其支付28000元,且该款马丽已给付,双方的矛盾纠纷已化解由,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荣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朱荣负担。审判员  匡奇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