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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执字第01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黄杰芝、周美权与肖焰、陈立新、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杰芝,周美权,肖焰,陈立新,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1101-2号申请执行人黄杰芝,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原住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新辉社区居委会新卜里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火焰社区怡园路161号新紫薇鑫园北栋二单元5005室。申请执行人周美权,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被执行人肖焰,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陈立新,男,汉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阴罗洲镇。被执行人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法定代表人肖焰。本院在执行黄杰芝、周美权与肖焰、陈立新、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湘0121民破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63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杨小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