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4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贺某、杨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杨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某,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被执行人:谭某,男。原告贺某、杨某与被告谭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4)杭西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贺某、杨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85113.80元,案件执行费4177元。本案经执行查明,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各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27日,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已履行首期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京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