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富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工冶金机械厂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富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工冶金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潘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朱柏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天工冶金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许舍社区。法定代表人:顾其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天工冶金机械厂定作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128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514元,尚余人民币72207元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1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吉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