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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恢字第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施秀红与泸州市交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秀红,泸州市交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恢字第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施秀红,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泸州市交安商贸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佛荫镇政府办公大楼20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68790593-X。法定代表人马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施秀红申请恢复执行泸州市交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泸州市交安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施秀红煤款478800元及利息(以执行依据为准),以及垫付诉讼费用848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泸州市交安商贸有限公司履行部分义务后,其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合江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