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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学与被告王永胜、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学,王永胜,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36号原告刘志学,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委托代理人康洽斌,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胜,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常应,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志学与被告王永胜、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后717元由原告刘志学承担。审 判 长  张叡婕审 判 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康黎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