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30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建宁分公司、王照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建宁分公司,王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财保26号申请人: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建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黄舟坊中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4167600-8。负责人黄建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娥,男,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王照福,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申请人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建宁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照福在福建省建宁县闽江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价值419.8万元部分)予以冻结。申请人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建宁分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建宁县里心镇开源大道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借据》、《领款单》及银行凭证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王照福陆续向申请人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建宁分公司借款255万的事实,该款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照福在福建省建宁县闽江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价值419.8万元部分),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建宁分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宁县里心镇开源大道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建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建宁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江元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运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