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长庚、柴俊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庚,柴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庚,男,1945年12月6日生,汉族,天津市交通局集体实业运输管理处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柴俊龙,男,1941年9月20日生,汉族,天津市建筑设计院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刘长庚与柴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长庚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茂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