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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长庚、柴俊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庚,柴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庚,男,1945年12月6日生,汉族,天津市交通局集体实业运输管理处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柴俊龙,男,1941年9月20日生,汉族,天津市建筑设计院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刘长庚与柴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长庚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茂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