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5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银辉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银辉纺织品有限公司,华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513号之二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银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李世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华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鑫。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银辉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银辉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华雄实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华雄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五百七十一万七千四百九十四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