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南开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2016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瑞峰、于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南开区冶金里其居住地,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玩“百家乐”的形式组织赌博,从中进行抽头获利,并负责给参赌人员结算赌资。2016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其居住地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数名及赌具、赌资。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某,并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证据保全清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组织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幅度内对其量刑处罚,并科以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居住在本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冶金里15号楼4门95号。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王某在该住处使用电脑连接互联网,以他人向其提供的账号、密码登录某赌博网站,以参与该网站“百家乐”赌博游戏的形式组织他人赌博。王某负责给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从参赌人员的赌资中按比例获取非法利益。2016年10月19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王某的居住地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五名,扣押赌博用的电脑主机一台及赌资23550元(其中包括涉案账号中的10584元)。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和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工具照片,证人韩某2、段某、刘某、杨某、冯某等人的证言和身份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的身份证明、辨认笔录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组织他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赌博活动,核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依法予以支持,并对其所提量刑建议亦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等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之圣人民陪审员 焦守诣人民陪审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壮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