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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514号蔡方春灰山港镇曾家湾村王家湾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方春,灰山港镇曾家湾村王家湾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514号原告:蔡方春,男,194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被告:灰山港镇曾家湾村王家湾村民组。负责人:蔡命根,系王家湾村民组组长。原告蔡方春与被告灰山港镇曾家湾村王家湾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蔡方春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蔡方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蔡方春负担。审 判 员  肖力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化众 来源:百度搜索“”